2022年8月27日,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四期暨“刑事辩护视角下的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举办。本次论坛由太阳集团欢迎您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与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承办、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四川大学、太阳集团欢迎您、山东政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青岛大学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同志、律师界同仁等共计100多人参加本次论坛。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周长军、太阳集团欢迎您讲席教授谢鹏程、太阳集团欢迎您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柳忠卫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冯俊伟教授、太阳集团欢迎您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黄士元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丁杰教授、赵恒副教授、段君尚博士参加本次论坛。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太阳集团欢迎您(威海)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周长军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并与太阳集团欢迎您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柳忠卫教授分别主持了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的研讨,太阳集团欢迎您讲席教授谢鹏程分别在第一单元作主旨发言和第三单元作点评发言,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冯俊伟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诉讼法学研究所黄士元教授、丁杰教授、赵恒副教授、段君尚博士先后作主旨发言。
论坛伊始,周长军教授对于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并高屋建瓴地指出,在我国羁押率明显下降的背景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未来要贯彻的一项司法政策。此次研讨会从律师、公安、检察等多系统、多角度出发,相信可以在观点的碰撞中收获更多的效益与成果。
谢鹏程教授针对第一阶段“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诉讼法理”的议题提出了四点认识。第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的新体现与重要落实,也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创新发展。第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法理基础最重要的在于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文明的提升与司法公正的进步三个方面。第三,最高检察院提出的“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押的就不押,能不诉的就不诉”的标准在学理上可以总结为“三个标准”。其一是实质标准,也即社会危险性标准;其二是形式标准,也即法律标准,法律规定必须逮捕、必须羁押、必须判刑和必须起诉的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其三是实务标准,在现在科技水平下,并非只能依靠羁押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第四,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源在于社会转型下我国诉讼制度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使命就在于推动司法文明程度、司法制度的进步。
针对第三阶段“少捕慎诉慎押与合规不起诉”的议题,冯俊伟教授、李本灿教授与赵恒副教授进行了主旨发言。并由谢鹏程教授针对该阶段发言进行归纳点评。
冯俊伟教授从少捕慎押慎诉的逻辑关系出发,提出了四点重要认识。一是合规改革更重要的方面应该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性框架下。第二,合规不起诉和涉案企业合规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主体在合规不起诉中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以及第三方监督主体的权利效能问题。第三,循证决策问题。冯教授认为,逮捕的过程中,社会危险性是一个核心条件,核心条件是一个法律规定。而合规不起诉中,企业的表现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跟法律之间是不可融通的。所以把“社会危险性”这种法律规定的语言幻化成对证据的要求或者说是对证据信息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第四,冯教授对合规不起诉中的证据问题或者说信息问题作出总结。
李本灿教授首先总结了当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企业合规的两种观点,即维持当今立法体系的一元制和打破我国传统刑法体系的二元制。随后,李本灿教授从实体法角度的五个方面阐述了二元论体制难以实现原因:第一,从学术的角度讲,人的因素在企业中是无法分离的,尽管人跟单位的关系在逐渐疏远,但人的影子是无法被完全抛开的。第二,从现实来讲,小微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决策者意志基本代表单位意志,无法实现人和单位分离。第三,从实用的角度讲,合规中心主义的方法增加了单位犯罪的难度。第四,从合规推动力的角度讲,如果领导和单位完全被割裂,那么领导人的责任和义务来源就存在问题,合规动力自然也就被削弱了。第五,从体系的角度来讲,一元制方案的局部修改比二元制主张的推倒重来更具有实践优势。
赵恒副教授从“少捕慎诉慎押与合规不起诉”中的办案期限制度出发,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措施的社会危险性评价的问题。第二,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考察期的紧张关系中,社会风险性和合规标准将如何区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相对发挥了作用仍还有员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情况,此时其的危险性怎么评价?第三,如果企业犯罪中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企业合规获得程序优惠甚至是实体的刑罚优惠,其与普通的公民犯罪的公平性差异又该如何解决?最后,如果建立自然人的强制措施的变更与企业的合规期限结合起来的特色合规整改的方案,那么企业合规后再犯罪情况下如何评价其社会危险性?
会议第四阶段的议题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诉讼理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丁杰教授以及段君尚博士在该阶段围绕议题进行了主旨发言。随后公司黄士元教授进行了相关点评。
丁杰教授指出,学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通常是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从新的视角看待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段君尚博士则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参与主体两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被“边缘化”与审查主体有关。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规定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2019年《高检规则》改由负责批捕起诉部门审查。检察官在前期作出批捕、起诉等决定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担心自己先前的工作成果被否定。第二,从参与主体来看,律师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会使辩护业务空间受到压缩。在羁押听证制度常态化运作之后,检察官对于律师参与的态度也不明朗;如果缺乏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诉讼构造仍处于失衡状态。
在点评环节,黄士元教授从现实、制度、程序三方面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首先,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机关、被害人、法院都面临各自的压力;在制度上,同一主体提起批捕、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实勉为其难;在程序上,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案件文书的审查,还没有到诉讼化改造的程度。崔冠军主任从律师的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讲究策略与方法,应当收集证据来打动检察官,增加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会议最后,胡常龙教授对研讨会进行总结,他表示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正在全面推开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刑事司法政策,反映了人权保障的强化与司法文明的提升。他梳理总结本次研讨会专家学者的主要学术观点,并对相关观点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和认识。最后,胡常龙教授对参会的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同志、律师同仁及媒体朋友们表达了衷心地感谢。
审核/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