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晚,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主办、山东省版权教学与科研基地承办的“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知识产权论坛”第八期于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授、太阳集团欢迎您兼职讲席教授刘孔中以“商业秘密的亚洲取向”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授王笑冰主持,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石巍、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建臣参与与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60余名师生参会。
讲座伊始,刘孔中从写作背景切入,指出本场报告是从法政策角度,特别是从亚洲共同发展面临的问题展开思考,他鼓励同学们在学习英语之外,还要努力学习亚洲其他主要经济体的语言,从而推动亚洲知识产权的发展。
刘孔中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首先,是“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问题”。刘孔中认为,商业秘密虽然值得保护,但却并不属于真正的知识产权家族;商业秘密因欠缺披露而具有任意性,公众根本不知晓其存在,可能会被恶意利用;商业秘密保护会减少它所具有的正外部性,还会间接阻止公众监督,如商业秘密保护经常被行政机关用以规避政府自由信息法。其次,刘孔中介绍了“商业秘密的过度保护及其带来的诸多副作用”。他明确指出了商业秘密过度保护的标准,即商业秘密的财产化以及对试验数据的高强度保护等,他认为,对商业秘密的过度保护会致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处罚过于严苛;激励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造成专利数量减少;导致基本法治原则受到侵害和刑事程序的过度封闭,进而损害透明度原则和问责制原则;扼杀市场竞争,甚至抑制员工的流动性。再次,刘孔中介绍了“亚洲经济体在商业秘密问题上的选择”。他指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中国台湾和泰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遵循了美国的做法,具有将商业秘密财产化的倾向;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与否这一议题,亚洲地区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这将客观上激励不正当的刑事案件;在是否处罚经济间谍这一问题上,中国大陆、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同样效仿美国,均对经济间谍作出刑事处罚规定。然而,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却并不常用刑事处罚。最后,刘孔中对“亚洲经济体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该怎么做”作出回应。他认为,亚洲经济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基于中小企业占绝大比重这一商业现实,将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制度并行,并在借鉴德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亚洲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与谈环节,王笑冰对刘孔中致以诚挚感谢,并对讲座内容予以高度概括和肯定。石巍就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以及商业秘密在亚洲的过度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商业秘密是除传统三大知识产权外的第四个支柱,其与传统知识产权虽非同种同族,但是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两者志同道合、殊途同归;在亚洲商业秘密过度保护这一现象背后,除经济和法律原因外,是否有社会文化领域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深思,如我国曾长期有“窃书为雅罪”的观念。刘建臣就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商业秘密的亚洲取向进一步展开探讨。他指出,商业秘密因缺少社会典型公开性,在性质上处于知识产权权益体系的中间位置,即准财产权,立法者对其构成要件和禁止行为类型的规定体现出该定位;商业秘密保护是对僵化专利体制的调适,其赋予了权利人在专利权之外的选择权,亦对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技术信息提供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竞争与创新间的平衡。他还指出,在RCEP的推动下,亚洲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发展与研究具有光鲜的未来。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出当下对商业秘密保护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是否可取以及是否需要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等问题,刘孔中针对上述问题予以细致解答。
主讲人简介:刘孔中,中国人民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授、博士生导师,太阳集团欢迎您兼职讲席教授,国家海外高层次专。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专长为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电信法。已出版中文著作14部,英文著作16部:已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SSCI等英文期刊发表论文16篇,近年来致力于整合和推进亚洲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并已围绕亚洲主要经济体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主题出版4本英文编著和1本英文专著。
文 | 刘嘉雯
图 | 张坤
审核 | 刘建臣 董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