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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带封过户”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阅读量:

12月3日,“不动产‘带封过户’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研讨会”于太阳集团欢迎您洪家楼校区逸夫法学楼一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论坛由太阳集团欢迎您交叉法学研究院、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齐鲁公证处联合主办。研讨会特邀13位学术界与实务界专家围绕此次论坛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来自太阳集团欢迎您、上海财经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齐鲁公证处的专家学者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伊始,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授、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经理张海燕对各位嘉宾的参会表示了衷心感谢。她从“带封过户”的突破性创新切入,引出本次会议的举办目的,即融合理论与实务、司法与行政等多维视角,梳理“带封过户”创新举措的理论与规范依据,厘清难点痛点,激荡思维、凝聚共识,为“带封过户”制度化与常态化贡献智识。



研讨会共设五个环节,由张海燕教授主持。



环节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本环节为主旨发言环节,发言人分别围绕法院“带封过户”流程建议、公证参与“带封过户”案例实践操作与流程、不动产“带封过户”做法及建议等内容对全国首例“带封过户”案例进行了分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李硕详细介绍了首例“带封过户”案件详情及办案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肯定了公证参与“带封过户”创新举措的优势和意义,并对法院处理“带封过户”案件流程给出建议。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副主任、公证员孙霞详细介绍了公证参与“带封过户”的产生背景、法规范依据、理论依据以及办理流程,并分享了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案例,从公证实务角度提出存在轮候查封、带押带封情况等复杂案例的处理困惑与疑问。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部部长马红升介绍了首笔“带封过户”案例的登记流程,提出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司法文书、查封效力认定等问题的关注重点,从不动产登记的实务操作角度对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表述提出了建议。



环节二:第一轮提问与回应。本环节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公司党组书记、经理赵悦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公司党组成员、副经理许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东、员额法官李硕,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杜建刚和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冯培明作为回应人,分别就与会人员提出的“带封过户”处置的主体是否可以适用于法人、债权人为多个主体时的债权受偿顺位、售房款无法全部覆盖所有债权时如何处理、办理过程中如何避免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带封过户”裁定和“带封过户”登记的理论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回应。赵悦红指出,“带封过户”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且有进一步探索的可能,经法院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亦可作为“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主体;债权人为多个主体时的债权受偿顺位应当按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案例筛选是法院探索并进一步推进该类案例的重点所在,可起到防范恶意串通风险的重要作用;过于复杂的或存在大额民间借贷关系的案件目前不建议采用“带封过户”模式办理;应进一步形成规范性文件优化“带封过户”模式的办理流程。王东认为,“带封过户”模式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新选择,其优势和价值均值得肯定,但亦需明确“带封过户”仅是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法院需在评估、判断个案情况的基础上筛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可适用案例,保障该模式的司法实践于法有据、风险可控。杜建刚提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带封过户”不仅可以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还可在今后发展中向被执行人为法人、被查封物为土地二级市场等更为复杂的情况进一步拓展,尝试解决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困境。冯培明指出,“带封过户”业务的理论基础是查封效力的相对性,具有理论与规范基础。公证处通过尽职调查明确房屋产权关系与市场估值,防止出现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通过公证调解明确各债权债务关系,理顺各债权的清偿顺序;通过不可撤销的委托、公证代办、公证提存等形成闭环式服务,严控“带封过户”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



环节三:专家学者评论发言。本环节为主旨发言环节,发言人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司法实务经验对“带封过户”模式的法律性质、理论与规范依据、发展前景与潜在问题等进行了深入剖析与分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王齐亮认为,法院允许自行处置下的“带封过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之一,起到了打破执行僵局的效果;“带封过户”有助于实现被封房产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具有推广优势,并对“带封融资”概念提出进一步创想;“带封过户”的理论依据在于查封的处分禁止相对效力学说,该说亦为我国司法解释所采纳;在“带封过户”模式牵引下,学界应对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与职能作用进行进一步探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李超肯定了“带封过户”的司法价值与示范意义,认为该模式具有缓解法院执行压力、破解执行僵局、防范交易风险的积极作用;提出了该模式进一步发展进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例如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公证提存款项的性质界定等;在前期试点阶段,案件筛选尤为重要,宜选择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确保风险可控。济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尹金刚介绍了“带封过户”模式的税务监管重点,从明确纳税主体、告知税费金额、确定缴税方式、杜绝阴阳合同等方面为公证机构深度探索“带封过户”模式提出建议;提出了开发纳税要素计算模版工具、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搭建办税绿色通道等有益创想。上海财经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教授郝振江从查封设立的根本目的出发论证了“带封过户”的可行性,赞同了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学说,指出“带封过户”完全符合查封设立根本目的,具有推广价值;目前《公证法》对于公证权性质与职能的界定存在偏差,从历史沿革与比较法来看,公证应当属于非诉讼裁判权的一部分,其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更大的应用场域与发展前景;“带封过户”是法院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的模式,能否适用自行处置的决定权以及房产处分后债务人的房款的处分权应归属于法院,以此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山东师范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教授王德新指出,“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直接或最终目标是实现债权,在债权实现陷入僵局时,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恢复债权人的融资利益。但这一模式也面临着三点风险:一是从公权力角度出发,“带封过户”是否突破了查封效力值得探究;二是“带封过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受让人面临的权利风险与交易风险需要避免;三是其他权利风险应当纳入考量,包括轮候查封人、其他潜在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风险,恶意诉讼风险等。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助理、副教授于永宁肯定了公证机构在“带封过户”创新探索中的积极作用,认为这一模式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司法创新和行政创新;“带封过户”模式中,法院筛选案件、出具执行裁定,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过户、解封、解押,税务部门的税款计算和征收,公证处的公证调解、代办和提存,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充分体现了四个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建议通过指定试点、逐步推进的形式,最终形成这一模式的制度性文件。

环节四:第二轮回应和评论。赵悦红、杜建刚、冯培明就与会专家学者的评论发言和前几个环节中大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再次进行了回应和评论。赵悦红认为这次会议对于“带封过户”自行处置模式的顺利开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司法实践意义;会议凝练出的难点、疑点是法院深入创新探索的前进方向;坚持从易到难地不断试点,才能真正实现“带封过户”模式的制度化。杜建刚提出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带封过户”模式探索的下步工作打算,一是继续加强与法院、公证、税务各单位的合作;二是积极配合流程的衔接工作;三是促成信息共享,严防因信息偏差导致的法律与交易风险。冯培明指出,中央深改委已明确了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法律定位,公证机构应在该定位之上积极探索业务空间,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次会议为“带封过户”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有助于该模式流程化与规范化。



环节五:会议总结。张海燕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评议和总结。她认为“带封过户”这一实践创新具有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充分实现查封财产的交换价值,防止查封财产的闲置,能够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第二,有利于通过实践层面的先行先试推动法规范层面的完善和优化;第三,有利于彰显公证机构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中的制度价值,充分发挥公证作为纠纷预防性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活力。最后,她对本次会议的研讨深度与力度给予充分肯定,会议嘉宾的发言、提问与回应达到了会议举办的预期效果,并对与会学者专家、参会人员和会务人员表示衷心感谢,期待“带封过户”所体现的有解思维在未来实现更好的发展。


文 | 张海燕 苏捷

图 | 红豆摄影

审核 | 董雪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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