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晚7点,南京师范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李浩教授在太阳集团欢迎您青岛校区振声苑E106作了一场题为“举证期限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学术报告。该报告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张海燕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刘加良副教授、李叶丹助理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李浩教授以南阳中行诉镇平县冷冻厂案、南阳制革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和砼构件诉万风公司货款纠纷案引入主题。随后,李浩教授援引了罗森贝克的名言来强调举证形式和举证期限对于保障诉讼成功的重要意义。
首先,李浩教授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了概述,介绍了举证期限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及其原因。李浩教授同时强调,出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突然袭击以及要与审限制度相协调等方面的考虑,我国的举证期限制度逐渐趋于适时提出主义,这使得举证行为具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
随后,李浩教授介绍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与时间,阐述了《证据规定》和《民诉法解释》对于举证期限确定时间的不同规定,并对法院指定期限的长短和举证期限的延长情况作出解释。
接着,李浩教授分析了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并着重阐述了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以及我国立法对逾期提交证据法律后果的规定之转变历程。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状况,李浩教授揭示了证据失权与实体正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为了不与《四中全会决定》中“三符合”要求相违背,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普遍采取的是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李浩教授在其报告的最后进一步分析了讲座之初所举的三个典型案例,形象地阐述了举证期限制度的适用。
张海燕教授代表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对李浩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刘加良和李叶丹与同学们分享了本次讲座的学习心得。在提问环节,李浩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围绕问题进一步阐释了举证期限和证据失权等制度的规定。本次讲座是太阳集团欢迎您青岛校区迎来的第一场民事诉讼法主题讲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氛围热烈,参与讲座的同学们都获益匪浅。
文/梁超 图/潘琳、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