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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李兰英教授在公司成功举办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7        阅读量:

925日晚7点,厦门大学李兰英教授在太阳集团欢迎您青岛校区振声苑E205作了一场题为贪污受贿罪疑难问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党委书记兼副经理周长军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冯俊伟副教授、李本灿老师出席。

讲座分三部分进行:在第一个环节中,周长军书记向同学们介绍了李兰英教授取得的学术成就对李兰英教授来青岛校区举办讲座表示了热烈欢迎。第二环节中,李兰英教授重点对贪污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贪污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对受贿情节明知,性贿赂是否要纳入刑法典,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问题。第三环节中,周长军书记、李本灿老师对讲座进行点评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李兰英教授作出了精彩的回应。

首先,李兰英教授指出,贪污罪、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的一部分,职务犯罪在在刑法中共包含两章内容,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关于贪污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此次讲座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第一,实体上如何认定,第二,证据上如何搜集。

接下来,李兰英教授具体讲解了以下问题。

其一,贪污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她提到,有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并不是直接故意,而是概括故意。概括故意介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认知程度没有达到明知程度,对结果持消极接受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也可构成贪污罪。她指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要求故意,不限于直接故意。

其二,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兰英教授指出,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本人职权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这两种情形,都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其三,如何理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李兰英教授提到,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但并不用于自己使用,而是用于单位接待等用途。又如,湖南长沙一官员贪污受贿2000多万,全部用于建设希望小学,这些情形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非法占有”不等于自己使用或非法具有。公共财物的去向或由谁使用不影响定性,但会影响量刑。李兰英教授认为,只要公共财物已经脱离了应有的控制就已经构成贪污罪。

其四,受贿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对受贿情节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情节不存在明知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受贿罪。李兰英教授举“兰花草案”为例,行为人先无接受财物意图,所接受的兰花草本身并不值钱,后另有人以50万元从其妻子处执意买走该不值钱的兰花草,事后妻子也告知他此事,他得知后没有返还也没有上交该50万。对此问题,《解释》第16条第2款也已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其五,性贿赂是否要纳入刑法典。李兰英教授以“雷政富案”中存在的性贿赂入手,展开探讨。她提到,我国法律中的“贿赂”仅指财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定性为“不正当的好处”,中国虽加入该公约,却对这一条款提出保留。实践中,性贿赂又大量存在,因此性贿赂也成了贿赂罪中的疑难问题。世界上对“贿赂”规定最为严厉的国家是日本,其将“满足他人欲望的行为”规定为贿赂,但这一规定在中国的实务界认可度不高,原因系“欲望”太难界定,实务中难以操作。李兰英教授指出,《解释》第12条对“贿赂”作出了新的界定,虽然仍指财产性利益,但是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也包括在“财产性利益”内。广东一法院对“等”字进行解释,认定了60万元的嫖娼费,将开房301次根据当地市场价估算为60万元。李兰英教授认为此是性贿赂认定的一个进步,但同时表示,若对“等”字的解释不加限制,亦令人担忧。

其六,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李兰英教授指出,“意图为他人谋利”、“正在为他人谋利”、“已经为他人谋利”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若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量刑加重。

最后,周长军书记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就有关案例细节进行了沟通,感谢李兰英教授用风趣幽默的语言从刑法、诉讼法、证据法一体化的角度给同学们以启示。李本灿老师对讲座提出以下几点思考: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接受刑法总则第14条的指导,没有理由把间接故意排除出去;对“非法占有”的理解可能要从“变占有为所有”的角度去理解;刑法第385条与第388条中的“利用职务的便利”是不同的;“兰花草案”当行为人知道对价为50万时,已有及时上交义务,但没有及时上交,是否构成受贿值得讨论;性贿赂入刑法典,从严厉打击腐败的角度可取,从现实情况看当下不太合适,且我国构成犯罪的立法表述也没有给性贿赂入刑法典留有空间。李兰英教授对周长军书记、李本灿老师的点评作出了相应回应。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在这次讲座中获益颇多,本场学术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主讲人简介

  李兰英教授,厦门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博士生导师,现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是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迄今为止,出版著作五部,发表文章70篇,省部级获奖七项。入选:福建省优秀法律人才、福建省优秀社会青年科学家、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文/付学理 图/衣晓蕾、陈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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