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13:30,英国邓迪大学教授Volker Roeben在太阳集团欢迎您青岛校区振声苑作了一场以国际公法相关问题为主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沈伟教授主持。
讲座分四个部分进行:在第一个环节中,沈经理向同学们介绍了Volker Roeben教授的教育背景和主要研究成果;第二环节,Volker教授围绕国际公法进行了专题讲座;随后第三环节中,Volker教授助理李叶丹老师对讲座内容用中文进行简单概述;第四部分是互动提问时间,参加讲座的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同学们针对讲座中自己疑问的问题进行了提问,Volker教授分别进行了细致解答。
Volker教授通过举例重点介绍几个国际公法中重要的基本概念,包括国际公法、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公约等,并分析这些公约在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由此提出自己对国际公法执行问题及解决的观点。
其一,Volker教授介绍国家公法概念。国际公法是建立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和约定之上的,国际公法的重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Volker教授通过举例讲解几个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使同学们对国际公法有了理性和感性的理解。
其二,Volker教授以联合国部分公约为例,说明其在执行中的问题。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今年12月在华沙将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年会,会中将讨论有关公约的国内法执行情况,此足见公约执行问题的重要性;此外,Volker教授还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进行了相关介绍。
在讲解国际公法、联合国公约等相关概念之后,Volker教授提出,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内容是这些公约在国内法的执行问题。
首先,有没有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国内执行的问题?比如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代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但是在国内却无法执行,因为国家中央政权是一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在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机构。
其次,国际公约在国内执行困难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公约没有用?Volker教授认为,众多国际公约的存在,是相关国家共同利益平衡的结果,其实很多国家是十分愿意签订这些公约的,因为这些公约的存在,除了约束本国,也是约束他国,这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
最后,Volker教授举例讲解了两个原则支持如上观点,如《联合国宪章》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用和平方法解决纠纷原则,这都是加入联合国的国家所需求的、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的。但是这两个原则也有例外,第一个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的自卫权,第二个是联合国授权的行动。所以在条约框架下,如果国家之间产生争端,可以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出起诉,也可以向相关仲裁组织提出仲裁,但是这两种争端解决方式都是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的。
接下来Volker教授助理李叶丹老师用中文对Volker教授讲座主要内容进行了简单总结并组织自由提问环节。最后的自由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纷纷起立提问,Volker教授分别进行了细致解答。
一位同学提出请教授讲解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通常审判流程,Volker教授给予了细致解答。
Volker教授从历史渊源、法官思维、法学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在历史上,大陆法系倾向于法典化,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法律,法官通过演绎的思维,审判案件都是以成为法律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在法学教育中也是重点教授诸如此情况适用法律哪一条此类。而普通法系,遵从遵循先例原则,只预先建立一些原则,法官通过归纳的思维,遵循先例,通过一次次的判例,逐步形成判例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是注重让员工从案例中寻找原则、发现原则。Volker教授以英国合同法为例,说明普通法系是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并认为这是“法官发现法律、并非‘法官造法’”。
国际公法正是两种法系结合,国际公约都是成文法,而国际法院在具体审判中又遵循先例,这正是学习国际公法的有趣之处。
此外,Volker教授根据其自身多年学习、教授法律的体会,表示法律实际上是一个思考的过程,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而不仅仅是呈现在书面上的条款。
随后,同学们纷纷提问,提出诸如国际法中对人管辖问题、各国国内法对国际公法执行态度的差异、英国邓迪大学留学项目等相关问题,Volker教授一一给予回应和解答。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在这次讲座中获益颇多。沈伟经理最后代表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向Roeben教授赠送了太阳集团欢迎您纪念品,感谢教授的造访。本场学术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
Volker Roeben,来自英国邓迪大学,是能源法、国际法与全球规制方面的资深教授。Volker教授将能源法的研究与国际公法、欧盟法相结合,并出版诸多著作与论文,其撰写的有关欧洲能源组织的专题报告已经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Volker教授还是马普所比较宪法研究所的研究员。
(文/刘宏鑫 图/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