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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曹相见副教授来公司举办学术讲座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4        阅读量:

 

2019411日下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曹相见副教授于太阳集团欢迎您青岛校区华岗苑N526室做了一场题为“死者‘人格’的法律分析”的讲座。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张海燕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曹相见副教授指出要从死者权利能力角度切入死者“人格”这一主题。对于死者“人格”,学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了英烈条款,针对其中的“公共利益”,他提到了两点新问题:一是公共利益是否具备责任构成的意义;二是英雄烈士具有公共利益是否有悖于平等原则。他认为,应在坚持教义学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分析,结合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对此问题进行阐释。死者“人格”在比较法上没有统一答案。在英美法上,基于罗马法“对人之诉终于死亡”的基本原理,死者“人格”不受保护。德国法上,在科西马·瓦格纳案中法院主张人格继续作用说,而在摩菲斯特案中法院则主张国家保护义务说。他主张,应对民法中权利能力本质进行认定。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为外在政策论,主张权利能力实质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种为内在根据论,主张权利能力的内在根据不会因为外在因素而改变。基于否认死者享有人格利益的立场,可对以下特殊现象进行如下解释:第一,继承问题。继承不体现死者的自由意志,而是社会尊重死者的遗愿。第二,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受保护的基础在于其为生命体,因此拟制其具有权利能力。第三,著作人身权问题。著作人身权旨在保护作品,作品本身或归属的混乱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四,身后自主权问题。身体组成部分具有人格意义不是因为死者的意思继续发挥效力,而是因为身体组成部分的生物存在具有独立性。虽然死者不可作为权利或利益归属主体,但死者可以两个部分存留:一是死者的生前形象;二是人格遗存。从死者“人格”的利益结构角度可分为三种:一是认知论上的公共利益;二是实践论上的公共利益;三是亲属的纪念利益。

 曹相见,男,1985年生,湖南汝城人。现为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法学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农业大学“1512”第三层次人才,奥地利科学院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访问学者。

 

 

/脱新宇 /衣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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