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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教授讲述法律人的刑法思维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2        阅读量:

2019年9月20日,太阳集团欢迎您博士生高端论坛“谈谈法律人的刑法思维”在华岗苑举行。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孙国祥教授主讲,厦门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李兰英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李晓明教授作为与谈人一同受邀出席。本次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李本灿副教授主持。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刘伟、南京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黄旭巍副教授、suncitygroup太阳集团赵恒博士参加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孙国祥教授向大家举例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件,如“老员工掏鸟窝案”、“陆勇销售假药案”及“于欢辱母杀人案”等。他指出,由于这些案件存在法律理性与世俗理性之间的无法平衡,它们的处理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但问题并不在于事实认定方面,而在于法律适用,尤其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刑法思维存在偏颇。因此具备正确的刑法思维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极其重要的。




讲座中,孙国祥教授从四个方面谈了他对刑法思维的理解。首先,刑法思维是规范性思维。规范性思维是法律思维和刑法思维的基本要求和逻辑前提,它要求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注意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区别,从更高的法秩序统一性角度去理解刑法规范。其次,刑法思维是理论性思维。他指出立法是个“遗憾的艺术”,而刑法理论为解释刑法提供了论据,提升判决的公信力,也为超规范的出罪提供了依据。再次,刑法思维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刑法的形式思维和实质思维是统一的关系,但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要解决这对矛盾,就不能将二者绝对化,而做到二者相互协调。最后,刑法思维是精确性思维。“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孙国祥教授认为,刑事司法人员应当自觉养成精确化思维方式和充分说理论证的裁判习惯,做到精确定罪量刑,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与谈环节,李兰英教授用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对立统一等举例说明了刑法思维的辩证性。李晓明教授强调要在正确理解孙国祥教授刑法思维的基础上,注意刑法适用的精确性。黄旭巍副教授用孙国祥教授在讲座中举的几个例子谈了谈自己的不同理解。

最后,李本灿副教授对孙国祥教授及其他几位老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孙国祥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者,在学术方面具有深厚的造诣,他的讲座启发意义很大,值得同学们认真学习与思考。


 




/秦子牛

图/徐豪

审核/李本灿

 编辑/左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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