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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军教授讲述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与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3        阅读量:

   2020年6月21日,太阳集团欢迎您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学者风采第一期第四场讲座成功举办,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张式军教授以“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与发展”为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本场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满洪杰教授主持,吉林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王小钢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讲座。

   张式军教授从《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大进步意义、民法与环境法价值目标的差异与协调、民法与环境法调整范围的不适与协调三个方面就民法典与环境法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首先,绿色原则的重大意义,从微观角度看:其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创新与突破,将发挥其在指导民事立法,引导民事活动,促进民法、环境法等学科发展上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从宏观角度看:绿色原则因应了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要求,深刻契合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承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环境法律制度主要是命令控制型为主体的。张式军教授指出,行政机关的命令不能过度干预市民社会的自主行为,若行政命令过度涉足市民社会生活,往往会沦为装饰性条款。并以“禁白令”制度的失灵、“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为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印证。

   随后,张式军教授用“貌离神合”描述了民法与环境法价值目标的差异与协调,指出各国环境法立法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优先为基本指向。民法与环境法须共同因应现代环境问题,此次《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破坏发生后破坏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公法治理与私法治理相结合的新模式形成。

   对于民法与环境法的调整范围方面,环境法在公共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公私协同机制;而从民法角度,私法规范在现代社会也会呈现出公法所表达的外观,但就其实质而言,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绿色条款为环境侵权救济提供了良好契机,两者求异存同,《民法典》的编纂,将过去散见于民事单行法中不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条款体系化呈现,环境私法责任的追究将会更加规范化、体系化。最后,张式军教授总结到,下一阶段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其一,如何实现法律规范体系自洽,并为实现法典化做好制度和理论准备;其二,反思目前行政命令控制之下的环境规制模式能否适应市民社会对环境公共事务治理之道的诉求,其三,建立起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部门法相协调适应的关系。这三点也是后《民法典》时代环境法必须回应的挑战。

   与谈环节,王小钢教授指出,民法典为未来行政法调整机制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间,民法典也为环境法学研究留出巨大的想象空间。并指出,公私协同并非公私混同。要在民法自身的调整范围内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处置民事活动中所遇到的环境问题,不应当也没能力超越自身的调整范围。王小钢教授对于张式军教授“求异存同”的说法表示赞同。

   主持人满洪杰教授与张式军教授、王小钢教授也就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交流,两位教授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于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与发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最后,满洪杰教授宣布讲座圆满结束,并邀请同学们继续关注周年学术活动。


   张式军,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山东老员工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经理、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咨询专家、山东省环保厅法律咨询专家。




文编/扈梦真

审核/张式军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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