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太阳集团欢迎您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学者风采第一期第五讲“《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解释论”于线上成功举办。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满洪杰教授作为主讲人进行了精彩的报告,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张平华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孙瑞玺副会长、烟台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张玉东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孙犀铭助理研究员担任讲座主持人。
讲座伊始,满洪杰教授对本次讲座的背景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教义学研究,建立有效的解释论体系,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对于医疗机构的责任性质,满洪杰教授对“雇主责任说”这一观点进行了分析。以现实案例阐述了雇主责任“不符合现代医疗风险多元性特征、专注于事后损害转嫁而忽视事前风险防范、责任性质混乱”等缺陷,同时介绍了组织过错责任“形成以患者安全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治疗体系、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形成以过错为构成基础的医疗损害责任”等优势。
对于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责任,满洪杰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219条前款规定了一般告知说明义务和特殊说明义务,并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损害”展开了分析,主张采取实质损害说,同时满洪杰教授强调仍需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在无可替代方案的情形下,采用抽取法进行判断;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采用替代法的方式进行判断。而对于侵害知情同意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责任,可通过人格权路径加以保护。第1220条的紧急诊疗授权属于对第1219条第二款请求权的限制性条文,本身不包含请求权基础。医疗机构不实施紧急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根据第1221条承担责任。
对于违反适当诊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满洪杰教授认为,在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上,应结合地域性、医疗机构功能性、专业分工、个案具体情况等因素,并注意区分医疗水平与医学水平。对于因果关系要件满洪杰教授通过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结果,分析了“原因力”与“因果关系”的关系,认为原因力的实质是损害范围因果关系判断,适用原因力减责的前提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我国的司法实践直接通过原因力确定责任,混淆了责任确立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因果关系。在损害要件的分析上,满洪杰教授认为比例式赔偿的生存机会丧失不能构成独立损害。
对于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满洪杰教授认为其为法律推定而非法律拟制,其效果为引起举证责任的转换。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推定,在个案判断的具体化要求基础上,应当允许反证。证明妨碍行为产生过错推定和行为推定两种效果。
对于第1223条规定的输血责任,满洪杰教授认为通过无过错责任与发展风险的解释论能更好地分配输血中的风险和举证责任。
与谈环节,张平华教授对此次报告做出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构建何种医患关系以合理分配风险、在复杂体系中如何确定概念本身的内涵以及医疗契约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发挥的作用等值得关注的问题。张玉东教授对组织过错责任、告知说明义务、机会丧失的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享。孙瑞玺副会长指出法教义学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对完全法条的认定、推定过错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最后,满洪杰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提问进行了回应和交流。
满洪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民商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富布赖特访问博士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学会理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主要从事民法学、医事法学、人权法学科研教学。
文编/王玥
审核/满洪杰
编辑/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