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6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博士研究生高端学术讲坛于华岗苑北楼526报告厅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刘保玉教授以“民法典用益物权的立法改进——以居住权为重心”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张平华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副经理满洪杰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刘保玉教授通过《今日说法》节目中的一则案例切入主题,着重介绍了《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和居住权相关条款实施以后的社会影响。刘保玉教授指出,设定居住权是伴随我国老龄化问题出现的,而是否有必要专门动用法律资源设定居住权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居住权曾主要适用于为保姆保留房屋等情形,但其适用的范围实际上极其广泛,如可以为老伴登记居住权,甚至可以先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以作为后半生之保障。
刘保玉教授结合现实问题,从立法背景和条文变迁等角度讲述了居住权的制度变迁和现实需求,并从以上两个维度梳理了居住权的由来,以及对未来审判实践的诸多设想。刘保玉教授指出,虽然《民法典》已经通过设置第十四章专章的形式将居住权确定了下来,但是我们依然可以预测到居住权的设定给司法裁判带来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最终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相应的漏洞。
关于居住权和抵押权关系这一问题,刘保玉教授认为可参照租赁权和抵押权的关系确定,但区别在于居住权的设立方法为登记。物权编对权利的位阶问题较为重视,不仅是担保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等。刘保玉教授进一步指出,将租赁登记为居住权的现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不应过多干涉。关于设定居住权房屋的维修方面,当事人无约定者,在有偿的情形下,房屋的维护义务可以参照租赁的规则处理,而无偿的情形下是否需要由所有权人维护仍需进一步探讨。
主持人张平华教授对刘保玉教授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补充道,居住权是意定用益物权,不是法定用益物权,基于判决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情形之一,因此难以作为居住权设立的基础。关于居住权是否有偿的问题,张平华教授认为该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这些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规定加以细化。满洪杰教授则指出,实践中有判决离婚后可以继续居住的情形,就性质来看,类似于居住权。但现实中此类判决越来越少,所涉及者多是政策性房屋等难以转让者。在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情形下允许设定居住权或违背其根本目的。参照抵押不破租赁的原理,居住权登记要对抗抵押权应有在先登记。
刘保玉,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课题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学习培训首批团队库成员。
文/路凯凯
图/刘清华
审核/张平华
编辑/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