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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贺博士讲述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与抵销的担保功能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7        阅读量:

20201015日,第五届齐鲁青年论坛人工智能与权利保护分论坛于线上成功举办,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助理教授杨瑞贺博士以“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与抵销的担保功能”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报告。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张平华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崔立红教授、刘宏渭副教授、潘林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杨瑞贺博士以债权让与中的抵销问题作为切入点,结合现实问题以及我国立法现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杨瑞贺博士首先解释了合同法框架下债务人抵销权的两项基本条件以及限制债权让与特约的适用意义。随后指出,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为这些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民法典》第549条在《合同法》第83条基础上,增设第2项规定,当债务人的反对债权与被让与债权产生于“同一合同”时,则可突破前述基本条件的限制;《民法典》对限制让与特约效力的规定区分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杨瑞贺博士认为,《民法典》实际上否定了限制让与特约的对外效力,作为其代偿,增设了第549条第2项。“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抵销,首次扩大了债务人的抵销范围,其未来的解释与适用值得期待和关注。



杨瑞贺博士看来,《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其中,日本民法理论中的“抵押期待论”和“牵连债权抵销论”对理解债权让与中的抵押问题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在比较法上,债务人可否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往往取决于债务人的反对债权与被让与债权是否存在密切联系,即牵连性。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规定的“同一合同”产生之债权的抵销,似乎也应以牵连性作为法律理由。“同一合同”也并非单指单一合同,还应包括复合合同以及为实现同一交易目的订立的多个合同。

 


与谈人崔立红教授对杨瑞贺博士的比较法视野表示高度赞赏。潘林副教授类比《公司法》中存在的同样问题,对交易概念理解的拓深提出了新的展望。刘宏渭副教授、张平华教授先后就《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同一合同”与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立法者区别对待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问题进行了延展性讨论并提出问题,杨瑞贺博士进行了详细回应。

最后,主持人张平华教授向杨瑞贺博士发出诚挚邀请,望杨瑞贺博士早日回国,为母校做贡献,并期待更深层次的学术攻关与合作。

 

杨瑞贺,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法学研究科助理教授。



/罗程文

/刘雨

审核/张平华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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