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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研究员讲述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及其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2        阅读量:

2020年10月29日,太阳集团欢迎您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知识产权论坛于线上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以“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及其思考”为题系统地讲解了民法典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以及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周长军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崔立红教授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纪晓昕庭长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管育鹰研究员从知识产权入典与成典之争谈起,发表了自己对于“是否该将知识产权放入民法典”这一问题的看法。管育鹰研究员认为,知识产权对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一定非要体现在入典中;且知识产权变化快,规则不断修改,民法典追求稳定性,不将知识产权放入民法典是合理的。



随后,管育鹰研究员对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条款进行了对比。

关于“知识产权的作用”这一问题,管育鹰研究员认为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和保障创新有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明晰创新活动成果产权、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所以知识产权这套机制是合理的。

接下来,管育鹰研究员对《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了解读。管育鹰研究员认为,实践中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最多,而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人格权编因部分规则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因此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



与谈环节,纪晓昕庭长高度认同了管育鹰研究员的观点,认为民法精神是知识产权审判的起点和归宿,并结合自身经历,从实务角度分析了民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关系。崔立红教授认为正确和科学地学习知识产权的途径是先学好民法典,把基础理论掌握好。在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上,崔立红教授认为二者是和而不同的,并对“和”与“不同”进行了分析。

最后,周长军教授诚挚地感谢管育鹰研究员为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师生带来的精彩讲座。通过系统地学习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老师和同学们都有了不同的收获和思考。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文/陈明昕

图/文弘

审核/崔立红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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