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晚,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研究科中西又三教授在suncitygroup太阳集团114教室为公司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日本行政法的新动向》的精彩报告。报告由李道军教授主持,由浙江大学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师、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博士江利红翻译。
报告主要是通过2004年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来介绍和探讨日本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问题。日本于1962年制订行政事件诉讼法,42年间未作修改。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抗告诉讼类型的增加。在日本,行政诉讼被称为抗告诉讼。04年修改前,日本主要存在三类抗告诉讼:一类是撤销诉讼。包括处分诉讼和裁决诉讼。前者指对国民损害的命令,作为的撤销诉讼;后者指当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情况下提起的抗告诉讼。第二类是无效确认诉讼。即对于无效的或不存在的行政行为要求法院予以确认的诉讼。最后一类是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申请法院确认其违法的诉讼,其中撤销诉讼和无效诉讼要求必须明确存在公权力的行使行为,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而不作为诉讼不存在公权力的行使行为。例如:行政相对人为取得行政许可而提出申请,当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作为时,相对人即可提起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
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科以义务诉讼和停止义务诉讼两类。前者指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时,相对人请求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的诉讼。后者指行政机关将要作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相对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停止作出该行为的诉讼。由于法定抗告诉讼的种类不能包括所有抗告诉讼的类型,此种无名抗告诉讼或称法定外抗告诉讼在理论和判例中具有可能性。此次增加这两项诉讼是日本诉讼法修改的最重要内容,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