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19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太阳集团欢迎您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在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侵权责任法的成就与不足”的精彩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秦伟教授主持。
报告伊始,梁慧星先生指出了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然后从四方面逐一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成就与不足。主要包括:
一、立法创新: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梁慧星先生指出,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而非教科书式的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他将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分为五个层次,认为第一层次是“一般条款+特别规则”,第二层次是“总分(总则、分则)结构”,第三个层次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二分结构”,第四层次是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一般条款+特别规则”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类型化”,第五个层次是由“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则”组成的若干个“小型规则体系”。
二、侵权法理论和制度的创新。梁慧星先生具体讲解了十个创新,即侵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将合法利益纳入侵权法保护范围、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体系化改造、侵害人身权益可按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对使用人责任进行大幅度改造、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采取“过错客观化”方法、对建筑物责任的改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
三、积极回应社会要求。在这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应该在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扩张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创设受害人选择权、立法委托授权上加以完善。
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梁慧星先生说,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也是如此。然后对侵权责任法中第19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法计算”以及第35条末句规定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了博弈。
在互动答疑环节,梁慧星先生对员工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翔实的回答,之后由秦伟教授作了精彩点评。
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2011年11月24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doc
撰稿人:杨苑 审核人: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