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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肖彬法官报告综述
作者: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发布时间:2012-11-12        阅读量:

20121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肖彬法官在逸夫法学教学楼312教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研究”的报告。报告由太阳集团欢迎您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霞教授担任主持人和评议人。

肖彬法官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边界问题”、“‘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刑事案件中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刑事案件追赃不能的,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权利”等六个方面着手,逐一讲解了民刑交叉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和重点难题。

首先,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边界问题”上,肖彬法官从“许霆案”、“英国ATM机双倍吐钱事件”、和“吴英案: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三个例子,引出了对民法和刑法调整范围的思考:民刑交叉问题既涉及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又涉及到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都很重要,也较难处理。随后,她对“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作了细致阐述。先刑后民,是指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或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时,要么全部按照刑事犯罪处理,要么以刑事处理作为民事处理前置条件的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本位的历史产物,有重刑轻民的色彩。而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本思想得以凸显和倡扬,刑民并行(典型如美国刑民分诉的辛普森案)成为主流,甚至不排除先民后刑、民事优先的趋势,乃至刑事的民法化。作为目前民刑交叉时的主流作法,刑民并行的要旨如下:只要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不应中止审理,而应贯彻“刑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当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应贯彻“先刑后民”的原则,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肖彬法官从多元饱满的案例到深入浅出的理论,她的报告既彰显着饱经风霜的实证智慧,又流淌着鞭辟入里的研究锋芒,耳目一新的方式和内容博得了现场师生的阵阵掌声和连连赞赏。最后,李霞教授作了评议和总结,她高度评价了肖彬法官从实务到理论的报告,对现场观众来说是一个接洽理论与实践的点播和洗礼。(文: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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