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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理论研讨会”学术观点总结
作者: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网站        发布时间:2013-11-22        阅读量:

由太阳集团欢迎您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理论研讨会”于 2013 11 16 在淄博市顺利召开。会议围绕着“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公诉裁量与冤假错案防范”“职务犯罪侦查与冤假错案防范”以及“侦辩控审诉讼关系互动与冤假错案防范”四个专题展开理论研讨。会议气氛热烈,成果丰硕,并就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诸多理论问题达成共识。

一、检察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过程中地位特殊,责任重大,权利辐射面广。故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和探讨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关于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始终,即检察权能影响和作用于冤假错案发生的每一个诉讼环节。这是检察机关防范冤案及错案的诉讼特殊性之一。

2、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等检察权能行使不当或者低效与冤假错案的形成关系密切。

3、从司法人权保障角度审视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特殊性也有重要意义。要从过去单向重视对公权力制约转向公权力制约和公民私权利保护相结合的诉讼人权保护趋向。

4、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是多元的,除了刑讯和司法体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外,证据运用不当特别是客观证据运用不当、重视不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原因。

三、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要依法处理好依法履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追求办案效率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才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

四、从冤假错案宏观成因方面审视,检察机关同样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能动性。

1、审前程序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主要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实质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架构导致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判断建立在对侦查卷宗的高度依赖上,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成为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的基本依据。而侦查程序的行政化、封闭性、功利性和高度自治又决定了侦查证据获取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大量存在,也很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形式主义使得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畅行无阻,包括非法证据,并最终成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本身应有的过滤和把关作用大打折扣,为冤假错案的形成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并从公诉的角度保障法庭审判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就成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诉讼努力方向。

2、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出罪功能不足、入罪功能有余的结构性缺陷是冤假错案形成的又一宏观原因。刑事诉讼法本身应有的出入罪功能倒挂和异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结构性缺陷,突出表现出罪功能不足、入罪功能有余。即使是一个清白的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很难及时迅速的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脱身。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就好像一台有罪产品的生产机器,只有生产出有罪产品,才算最终完成诉讼任务。从公诉的角度而言,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够罪即诉、疑罪起诉以及公诉证明标准把握过低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不应当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压力和刑事庭审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等则使法庭倾向于认可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最终为冤假错案的形成提供了程序性路径。

3、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诉讼关系失常是刑事诉讼冤假错案发生的又一宏观性原因。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不正常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关系导致三机关诉讼方向和诉讼目标的同向性,并使本应保持中立的法院自觉不自觉的偏向侦控机关,而忽视甚至漠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和证据。这是冤假错案酿成的体制性原因。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进行诉讼纠偏,最大限度的保证我国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关系正常化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宏观性任务。

4、疑罪案件裁处不当,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已经成为我国冤假错案件酿成的基本路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近50%的刑事疑案做出了有罪裁判,而疑罪从有为冤错案件的形成埋下了隐患。从我国已经发现并确认的冤假错案的最初证据状况来看,其原初的证据状况都是处于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的疑案状态,法定的处置方法是作出无罪裁判。但法院最终都作出了有罪裁判,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就检察机关而言,选择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起诉到法院无疑是法院作出有罪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疑罪起诉,法院当然也就没有作出有罪裁判的机会。可见,检察机关对于疑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成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路径。

5、我国冤假错案发现机制的低效甚至无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监督程序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实效性较差,一个刑事案件即使裁判出现错误,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纠正也极为困难,除非出现了不得已的原因,例如“死者归来”和“发现真凶”。近些年来发现并确认的冤错案件,主要是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没有死亡或者发现了真凶。除此之外,通过审查监督程序的启动纠正的冤错案件寥寥无几。冤错案件发现机制的低效甚至无效导致刑事案件即使出现冤错,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这在定程度上纵容了疑罪起诉、疑罪从无等违法现象的发生,进而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保障检察机关这一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行使也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着力点。

6、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的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考评机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因素也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宏观性原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考评制度中的不科学、不合理因素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消极影响是超乎想象的。由于专门机关考评制度直接关涉到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晋升提拔等切身利益,违背刑事诉讼规律进行诉讼行为、做出诉讼决定就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例如为了追求尽可能高的有罪判决率而不遗余力的要求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包括疑罪从有、无罪从有。而这必然为冤假错案的酿成埋下隐患。就检察机关而言,考评制度中的不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抗诉成功率等都对刑事案件的有罪裁判产生了巨大压力,并为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提供不当的诉讼推力。如何建立科学规范严谨且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科学的检察机关业绩考评制度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又一重要方面。

另外,如何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最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辩护也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内容。

五、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并不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内容,刑事诉讼办理案件的基本诉讼追求就是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才是刑事诉讼关注的核心内容。也可以说,刑事诉讼首先追求法律效果,其次是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六、从宏观角度看,当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关键性因素是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问题,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司法政治化问题。

七、仅仅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容易导致刑事诉讼结构失去理论正当性,正确的做法是将检察机关的基本定位回归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定位,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基本诉讼角色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行使的基本诉讼职能是控诉职能。

八、在重视客观证据的作用和价值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主观证据的诉讼运用。在运用主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则和要求:

1、抑制主观证据使用过程中的效果瑕疵;

2、抑制主观证据的不当适用,客观理性的评价主观证据的价值和作用;

3、自侦案件诉讼过程中应避免主观性证据的不当影响,树立全面的证据观。

九、公诉裁量权的理性行使能够及时终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1、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错案发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有:(1)过于自信,或者报应思想作祟;(2)功利主义公诉观的不当影响;(3)先入为主,受追诉主义思想影响,好心办坏事。

2、要解决上述问题,从公诉的角度有效防范冤假错案,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重客观证据审查,理性对待主观证据;(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高度重视并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4)重大案件审查起诉实行对抗制审查模式,由侦查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对抗以保证审查起诉的准确性;(5)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6)协调的重大案件出现不同意见贯彻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制度。

十、要有效防范网络诽谤案件出现冤假错案,重点要从慎重追诉、区别对待和尽量提高审级等方面下功夫。

十一、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有其自身的诉讼特殊性和规律性。保障三阶段诉讼程序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要求。

十二、包括纪检监察证据在内的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单单一个取证主体的变化不足以保障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另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立法规定仅仅解决了这些证据的采纳问题,而没有解决其采信问题。

十三、在职务犯侦查过程中防范冤假错案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转变侦查观念,从以往的“由供到证”的传统陈旧侦查思路转变为“由证到供”的现代科学侦查思路,另外,要高度重视细节问题的诉讼证明;其次,切实防范非法取证问题。如何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贯彻是非法证据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所在。再次,高度重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司法保障,例如要依法及时告知辩护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会见权等。

十四、在我国目前职务犯罪高发、国家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司法现状下,如何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摆脱传统落后侦查模式和证据收集方法的束缚,提高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和运用方法及手段的科学化、多元化、规范化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诉讼努力方向。

十五、侦、控、辩、审诉讼关系的良性互动是刑事诉讼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而要做到良性互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强化检察机关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机关诉讼活动的指导和引导。

2、控审关系是典型的司法关系,要符合司法规律,尊重法院无罪裁判意见。

3、侦、控、审与辩的关系实际上是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不是“同盟军”,而是诉讼协作关系。

十六、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侦、控、审、辩四方的良好互动及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甚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十七、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特别是有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而司法现实中的低效辩护甚至无效辩护不但恶化了被追诉人的诉讼处境和诉讼地位,还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最终形成。

十八、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研究非法取证问题是我们研究冤假错案防范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视角,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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