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下午,太阳集团欢迎您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高端讲坛于线上成功举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董事长姚莉教授做了题为“监察法证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报告。本次讲座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周长军教授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黄士元教授、冯俊伟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此次讲座。
姚莉教授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围绕《监察法》第33条,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讨论。首先,姚莉教授论述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准入问题。姚莉教授认为,《监察法》第33条第一款使得监察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取得了刑事诉讼准入资格。《监察法》除允许监察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客观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亦允许监察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部分言词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但是,《监察法》第33条第一款仅意味着监察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可不经转换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所有证据材料还须经过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审查之后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鉴于监察调查过程中辩护权保障的缺乏,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宜直接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姚莉教授认为,监察立案前取得的证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取决于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程序性和正当性。
其次,姚莉教授分析了监察证据的取证程序规范。姚莉教授认为,《监察法》第3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察取证规范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应当理解为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取证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调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渊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必须严格按照监察法的取证程序进行;第二,监察法对相关取证行为和措施未予明确规定时,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于取证行为和程序规范进行;第三,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明确规定时,参照以高法解释为核心的、审判机关所认可的、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范对调查取证措施予以调整,以保证取证符合审判的标准和要求。
最后,姚莉教授分析了监察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姚莉教授认为,依据《监察法》第33条第三款,监察法对非法证据采取的是绝对排除、裁量排除和经补正后排除相结合的模式。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一旦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根据,不得作为监察调查的结论,不得作为证据移送审查起诉。
在与谈中,黄士元教授围绕监察证据的准入、监察证据的取证程序规范、监察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三个方面进行了延展性的讨论;冯俊伟教授则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证据与程序的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我国立案程序等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周长军教授对姚莉教授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总结道,监察法证据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监察法中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性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和深入思考。
主讲人简介: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董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法商研究》主编;先后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等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荣获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
文编/王风瑞
图源/徐豪
审核/周长军
编辑/惠雪